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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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重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培元選任辯護人詹順貴律師
翁國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培元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培元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173條第1項放火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羈押期限屆滿前,對被告進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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