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永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崴婷 (原名: 周幸珍 )間因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