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56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吳金水 之繼承人即相對人 林美玉 、 吳珉儀 間請求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