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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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