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60號聲請人 林田富 代理人 宋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03│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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