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林素娥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廖學錯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惠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綉玟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林素娥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廖學錯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惠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