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張國輝 與被告陳瞻宇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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