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29號聲請人 陳欣宜 訴訟代理人 曾智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陳欣宜│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1月12日│20,000元│BC0000000││││台北逸仙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