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99號聲請人 羅玉蝦 訴訟代理人 黃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35│├──┼────────────┼───────┼──┼──┤│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48│├──┼────────────┼───────┼──┼──┤│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