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98號聲請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莊鈞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 祁雲龍 │97年7月17日│3,0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