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饒自強順風醫學美容集團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勝飛神思空間設計工作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1,892,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