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杜永富 訴訟代理人 張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緯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世紀不動產木新加盟店(召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李英宗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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