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14號聲請人 黃怡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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