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黃秀雲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成黃進恩 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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