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夏玲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宋梅 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