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6號抗告人 郭梅鳳 相對人 曹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並不相識,係本票裁定所載另一發票人 林坤億 (即抗告人之子)積欠相對人若干款項未還,遭相對人強押至住處,要抗告人夫妻強簽本案所有相關本票,抗告人因顧及兒子安危不得以始簽發,相對人所持本票不得做為裁定依據,且林坤億所欠款項亦非如裁定附表所指之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提出本票6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以係遭相對人脅迫而簽立本票,且相對人債權金額亦非如附表所載為由提起抗告,惟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性質上為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從而,抗告人上開所陳之事項,縱認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許可相對人之聲請,尚無違誤,抗告人以前揭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賴彥魁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玉寧┌─────────────────────────────────────────────┐│本票附表:105年度抗字第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001│102年2月2日│100,000元│未載│102年2月3日│CH38154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102年2月2日│30,000元│未載│102年2月3日│CH38154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102年2月2日│180,000元│未載│102年2月3日│CH38154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102年2月2日│180,000元│未載│102年2月3日│CH38154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102年2月2日│180,000元│未載│102年2月3日│CH38154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6│102年2月2日│60,000元│未載│102年2月3日│CH38154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