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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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雅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淑卿│及其中新台幣│至清償日止│年息5%│││198,17││198,000元整│││││0元││自民國103年1│││││││0月1日起│││├──┼───┼─────┼──────┼──────┼───────┤│002│新臺幣│顏淑卿│及其中新台幣│至清償日止│年息5%│││121,14││121,000元整│││││0元││自民國103年1│││││││0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淑卿│及其中新台幣│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8,17││198,000元整││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自民國103年1││百分之十,逾期│││││1月2日起││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顏淑卿│及其中新台幣│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1,14││121,000元整││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自民國103年1││百分之十,逾期│││││0月1日起││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
(一)債務人顏淑卿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98,170元整
,及其中198,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0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顏淑卿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21,140元整
,及其中121,000元整自10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顏淑卿於100年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
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500,000元整;於102年2月24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2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2年3月25日得標;於102年9月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於102年9月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3年6月5日得標;於102年10月6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103年6月6日得標;於102年10月1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2期,每期會錢為新臺幣1,000元整),103年6月18日得標;於102年11月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
000元整);於102年12月19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3年6月19日得標;於103年1月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於103年2月10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2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103年6月10日得標;於103年2月22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於103年3月1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於103年5月2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於103年5月21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於103年6月10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2,000元整)。
(四)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五)豈料,債務人自10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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