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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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55號聲請人甘 劉秀枝 訴訟代理人 甘宜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世維┌─────────────────────────────────────────────────────┐│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甘劉秀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3月10日│127,830元│0000000││││園分行││││├──┼─────────┼─────────┼───────────┼─────────┼────────┤│002│甘劉秀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3月9日│155,610元│CC0000000││││園分行││││├──┼─────────┼─────────┼───────────┼─────────┼────────┤│003│甘劉秀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3月7日│34,560元│CC0000000││││園分行││││├──┼─────────┼─────────┼───────────┼─────────┼────────┤│004│甘劉秀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2月30日│132,070元│CC0000000││││園分行││││├──┼─────────┼─────────┼───────────┼─────────┼────────┤│005│甘劉秀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3月1日│43,930元│CC0000000││││園分行││││├──┼─────────┼─────────┼───────────┼─────────┼────────┤│006│甘劉秀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2月15日│356,970元│CC0000000││││園分行││││├──┼─────────┼─────────┼───────────┼─────────┼────────┤│007│甘劉秀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3月3日│181,240元│CC0000000││││園分行││││├──┼─────────┼─────────┼───────────┼─────────┼────────┤│008│甘劉秀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2年2月21日│109,600元│CC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