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盈昌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盈昌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