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是否曾於屆期後提示請求付款?若有,於何時提示?(本件所陳報之提示日在該本票到期日前)。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是否曾於屆期後提示請求付款?若有,於何時提示?(本件所陳報之提示日在該本票到期日前)。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