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34號上訴人 林荷生
范瑞潮 鄧彩雲 楊玉良 王郭寶猜 陳肇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愛珠 因9.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林荷生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萬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二、上訴人范瑞潮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
三、上訴人鄧彩雲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四、上訴人楊玉良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6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五、上訴人王郭寶猜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96萬2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
六、上訴人陳肇東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6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