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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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6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8年7月3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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