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18號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茂空調設備工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到期後是否已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