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孫妙岑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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