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99年1月13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9年3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