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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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八四號),本院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免刑。
事實及理由犯罪事實:
被告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同年八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同年十月六日零時左右,在臺北市○○○路○段○○○巷○號六○六室,非法吸用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之甲基安非他命。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將前述麻醉藥品列為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
證據:
㈠被告之自白。
㈡尿液毒品鑑驗通知書㈢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