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二?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
江肇欽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