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九號
原告甲○○
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