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八號
聲請人亨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再生 訴訟代理人 歐瓔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豪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壹佰零貳│0000000││││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