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卓越華
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卓越華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林惠珠
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17,861元,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7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卓越華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3年3月1日(即第27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52,61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惠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越華、林│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2,611元│惠珠│3月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越華、林│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611元│惠珠│4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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