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乙○○兼右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戊○○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
張佳瑜 律師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提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收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林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