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驗餘之海洛因壹小包(原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斜口吸管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及空塑膠袋壹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驗餘之海洛因壹小包(原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斜口吸管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及空塑膠袋壹個,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