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八四三號
抗告人 莊俊煌 相對人鉅眾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華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七七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向相對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七萬六千元,約定分十期清償,並開立支票十紙交付相對人, 嗣伊 因作業疏忽而未於同年三月十七日存入支票帳戶內,致同年三月二十日屆期之支票退票,經與相對人接洽,惟相對人未接受抗告人所提之方案,竟未依正當程序,逕予聲請假扣押;且分期付款之債務,竟要求抗告人全部清償,顯有不當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且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聲請,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十萬元之債權,並聲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准為假扣押裁定。原裁定依前開規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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