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徐美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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