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