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另涉犯有其他罪名而漏未諭知,影響被告權益,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李淑惠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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