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谷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文衍正~B法官陳心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鴻惠企業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 長庚分 │九十年八月十日│柒仟叁佰陸拾叁元│0000000││││ 陳勢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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