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陸佰玖拾
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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