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陸佰玖拾
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