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