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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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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