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江茂志  指定送達臺南市中西區郵政信箱7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
9萬5284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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