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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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二四號
附帶上訴人乙○○即被上訴人右上訴人與甲○○等間因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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