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 告 湯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小字第1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100年
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內以新臺幣叁佰
元計收之違約金,第二個月內以新臺幣肆佰元計收之違約金,第
三個月內以新臺幣伍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交
易明細表、帳務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