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詹枬青
訴訟代理人  詹邱碧蓮
被   告  王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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