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25號
原   告 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蘭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承當訴訟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十四日提出
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當庭收受承當訴訟人所具答辯狀之準備書狀及
所依據之證據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未遵期提出即視為就該
答辯狀所為答辯不爭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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