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644號聲請人 張淯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聖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利息起算日應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系爭本票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聲請人民國108年6月17日聲請狀未記載,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