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皓明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皓明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持球棒丟向 吳秉宸 所駕駛之牌照號碼AMC-9986號自用小客車」補充更正為「持鋁棒丟向吳秉宸所駕駛之牌照號碼AMC-9986號自用小客車,鋁棒砸中汽車彈飛後,其又拾起鋁棒敲打該部自用小客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固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惟刑法第38之2條第3項復規定: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茲查,被告為本件毀損犯行所用之「鋁棒」1支,並未扣案,且該物品為市面上容易購得,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宣告沒收、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9885號被告黃皓明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6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皓明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晚間8時許,駕駛牌照號碼AYT-7071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光日路交岔路口時,與駕駛牌照號碼AMC-9986號自用小客車之吳秉宸發生行車糾紛,竟駕駛牌照號碼AYT-7071號自用小客車尾隨吳秉宸之自用小客車,行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時,黃皓明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球棒丟向吳秉宸所駕駛之牌照號碼AMC-9986號自用小客車,造成該部自用小客車右後車燈破碎、右後車門、右後葉子板、行李箱蓋等多處凹陷,影響美觀及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吳秉宸。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秉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皓明經傳喚未到庭,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秉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黃皓明涉嫌毀損案現場圖、AMC-9986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松竹汽車修護廠估價單、宏記汽車配件行修護估價單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檢察官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顏淳修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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