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益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益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昇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益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79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18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879號及本院以112年度豐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6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豐簡字第5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5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張益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2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9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57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793號
111年度簡字第1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793號
111年度簡字第1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89號(編號1、4定刑90日尚未執行,編號1-4經彰院112聲175裁定應執行刑中)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號(編號1-4經彰院112聲175裁定應執行刑中)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0號(編號1-4經彰院112聲175裁定應執行刑中)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1月30日
111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2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9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7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8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8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9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2月15日應予更正)
111年3月21日
111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89號(編號1、4定刑90日尚未執行,編號1-4經彰院112聲175裁定應執行刑中)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53號(編號5、6定刑45日,本件尚未執行)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53號(編號5、6定刑45日,本件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