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柏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243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8罪,亦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各次應執行之刑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8月。復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與詐欺取財相關之罪,被告皆係從事詐欺車手或擔任向車手收取款項之收水角色,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8月至9月間,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犯罪性質近似,該等犯罪彼此關連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參以附表所示之罪經前案判決、裁定酌定應執行刑時已大幅減低刑度等情狀,暨衡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雖表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2年,不符合定應執行刑規範,受刑人抗告中;受刑人尚有另案,請先不要定應執行刑,等受刑人自行聲請數罪併罰裁定等語。惟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於本案聲請後之112年4月13日確定,又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且受刑人所犯本案各罪並無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應獲受刑人請求之情形,本院自應為實體裁定;再受刑人雖有另詐欺案件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16號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然本院先將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待上開另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合併定刑,當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林柏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9月4日至9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44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4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0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112年2月7日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7罪)

犯罪日期

110年9月5日至110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0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備註

1.編號1、2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265號裁定駁回抗告,及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2.編號3、4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3.聲請書附表編號3、4犯罪日期均記載「110年9月8日至110年9月14日」,更正如本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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