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仕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主機硬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至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赫亞資訊有限公司搜索,扣得有大量未成年被害人之性影像之主機硬碟,被告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1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3號、第5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主機硬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另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7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項至第3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3號、第5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主機硬碟1個,內含有20張於「ProjectVICInternational」協會列管之兒童性剝削圖片,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採證報告1份(見112年度偵字第5662號偵卷第141頁至第148頁)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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